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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商注册

石家庄小微律政 1041 2019-07-09 11:39:08

  一、外资企业的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资企业工商注册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三、外资企业工商注册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7. 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 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四、外资企业工商注册事项程序


  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使用银行数字证书或CA公司发放的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确认结果。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二)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关键词外资企业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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